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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岷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岷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891号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林,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岷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解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岷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元,由原告四川明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