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邵广杰、王国新等与朱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朱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广杰,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新,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学,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海明,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龙,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鑫,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芝,女,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霞,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文,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九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尼白音,内蒙古巨鼎(奈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与被上诉人朱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以已与被上诉人朱军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广杰、王国新、王国学、邵海明、张晓龙、王振鑫、王桂芝、杨桂霞、王殿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永春审 判 员 蒋鹏哲代理审判员 韦青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