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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沧溪集镇三元殿。组织机构代码:74539941-5。法定代表人:徐明星,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五街***号*号楼*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70507096-5。法定代表人:徐成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