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斗兵与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斗兵,潘财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488号原告:肖斗兵,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学英,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财银,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复银,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斗兵与被告潘财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肖斗兵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斗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