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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皮学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学,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2016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学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学于2016年8月18日8时许,因与被害人杨某有工程款结算纠纷,遂纠集多人驾车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梅溪郡工地,在工地门口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拖上车并转移至益阳。途中,被告人皮学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捆绑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杨某给了被告人皮学人民币18800元,并逼迫其写下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直至当日14时许,才让被害人杨某自行从益阳乘车回长沙。被害人杨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皮学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皮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梅溪湖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被告人皮学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杨某所写的工程款清单、账本清单、银行流水清单、被告人皮学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皮学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长(岳)公物鉴(法临)字(2016)07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皮学的视频光碟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学以拘禁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皮学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皮学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皮学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超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