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秀海申请执行张宝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87号申请人:石秀海,男,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坪桥镇高家湾行政村李家仡佬村村民,现住安塞城北区。申请执:张宝明,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建华镇新窑坪行政村民。本院在执行石秀海申请执行张宝追偿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秀海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秀海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