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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秀海申请执行张宝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87号申请人:石秀海,男,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安塞区坪桥镇高家湾行政村李家仡佬村村民,现住安塞城北区。申请执:张宝明,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建华镇新窑坪行政村民。本院在执行石秀海申请执行张宝追偿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秀海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秀海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