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济文与周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济文,周宗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24号原告:宋济文,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周宗林,男,约50岁,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济文与被告周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济文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济文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