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朝其、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朝其,孟凡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朝其(曾用名刘朝啟),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凡义,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再审申请人刘朝其因与被申请人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刘朝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朝其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朝其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何 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