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杏娥、张素军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杏娥,张素军,赵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保34号申请人:张杏娥,女,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蠡县。被申请人:张素军,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赵丽英,女,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张杏娥与张素军、赵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杏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控制被申请人张素军、赵丽英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苑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