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吴自民与吴峰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民,吴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自民被执行人吴峰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自民与被执行人吴峰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吴峰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峰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自民案件款187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吴峰峰已自觉履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