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穆海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海龙,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633号申请执行人:穆海龙,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45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重阳,董事长。被执行人:缪新团,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穆海龙与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05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穆海龙借款550万元;二、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穆海龙借款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限);三、缪新团对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缪新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书生效后,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穆海龙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不在该住址,故未签收上述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名下的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穆海龙,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穆海龙表示提供���出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的财产线索,并被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穆海龙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穆海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新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穆海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学昱审判员 于晓明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