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杜泽雍与张剑、贾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泽雍,张剑,贾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杜泽雍,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张剑(又名张丕福),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贾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杜泽雍申请执行张剑、贾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西充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剑、贾奎英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杜泽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次执行到位10000元,双方和解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