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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覃士剑与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士剑,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192号原告:覃士剑,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邹世清。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秦德亮。原告覃士剑与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覃士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士剑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75.00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原告覃士剑负担。审判员  薛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