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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5268号原告: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宽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茂娟,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安辉,1983年出生,汉族,该单位检测室主任,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巩道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传哲,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雨,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建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茂娟、赵安辉,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传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建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896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份,被告因建设济南历下区某号院项目1号、2号楼,需要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进行检测,被告与原告就上述工程的地基基础检测问题进行磋商,双方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地基基础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14-DJ-46),该合同已北备案。2014年11月28日双方根据地基检测的实际情况再次签订了《地基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14-DJ-32),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号院项目1号、2号楼的地基基础工程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高应变法检测,低压变法检测、雷达检测,工程费合计308960元,原告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12月初进场检测,于2015年1月初完成全部检测。2015年2月份因某号院地块被拍卖,原被告双方未就付款事宜协商成功,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地公司辩称:1、原告未就涉案检测项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双方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地基检测合同》第四条第1款之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检测费用于原告提交工程报告的同时一次性全部付清。原告未就涉案检测项目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依据前述付款约定,本合同不具备付款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全部支持。2、涉案工程所在土地使用权已被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答辩人所实施之工程客观上无法继续。因答辩人涉诉,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已被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答辩人无法继续实施既定的工程建设。因此,答辩人希望与原告协商处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基基础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14-DJ-46),同年11月28日,双方根据地基检测的实际情况再次签订了《地基检测合同》(合同编号:2014-DJ-32),合同约定鲁建公司为大地公司开发的某号院项目1号、2号楼的地基基础工程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高应变法检测,低压变法检测、雷达检测,工程费合计3089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12月初进场检测,并于2015年1月完成全部检测,工程费308960元大地公司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现原告鲁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大地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勘察试验,被告大地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其辩称的涉案工程土地被司法拍卖不能付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鲁建公司主张工程费30896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鲁建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大地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大地公司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程费308960元;二、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费的利息(以308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0元,由被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