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玉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诚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玉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诚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玉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防身村。法定代表人:安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诚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14号3单元7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承第,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玉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诚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61856元、案件受理费134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