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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胡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胡玉生,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知初字���12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由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