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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与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龙岩输灰分公司、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龙岩输灰分公司,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897号原告: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邦璐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81381897。法定代表人:陈泳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龙岩输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闽泰环保有限公司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3153583305。主要负责人:廖诚,经理。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6435T。法定代表人:黄永辉,总经理。原告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峰公司)与被告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龙岩输灰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净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东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净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东源公司立即向净峰公司支付设计费300885元,并支付该笔款项从2016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因其所承揽的天津临空产业区热电新建工程项目的需要,与净峰公司签订了《天津临空产业区热电新建工程气力除灰系统设备、石灰石输送系统设备、空压机系统设备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委托合同》),委托净峰公司为其项目完成设计工作,合同标的为501475元。双方约定: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00590元作为预付款,设计工作完成后,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应在一周内付清设计费用的剩余款项300885元。合同签订后,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净峰公司依约开始设计工作,并于2015年6月29日完成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方案移交给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但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并没有依约在一周内支付剩余设计费。2015年8月3日,净峰公司向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发函,要求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依约支付剩余设计费300885元。2015年8月6日,净峰公司收到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回函确认,净峰公司依约完成的设计工作符合合同要求,但因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需要向东源公司申请后,才能支付剩余款项,鉴于东源公司尚未审批该部分设计费,其暂时无法依约付款。后经净峰公司多次向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催讨欠款均未果。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东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东源公司经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净峰公司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交证据并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净峰公司主张的事实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根据净峰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闽F×××××号别克轿车、闽F×××××号别克轿车各一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3日20日作出(2017)闽0802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对相关车辆进行了诉讼保全,为此,净峰公司预交诉讼保全费2092.5元。本院认为,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与净峰公司签订的《设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确认,涉案设备设计完工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依约同年7月6日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应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但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未及时依约向净峰公司支付,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应限期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净峰公司诉请赔偿被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净峰公司自愿放弃可依约取得的部分利息损失,予以照准。由于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系东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东源公司承担。东源公司输灰分公司、东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净峰公司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设计费300885元;二、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以3008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福建净峰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8元,减半收取计3014元;诉讼保全费2095.5元,均由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莉蓉(代)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