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其嵩、覃海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其嵩,覃海标,黎琼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何其嵩,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委托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覃海标,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黎琼莲,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何其嵩与覃海标、黎琼莲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对于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套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40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何其嵩与被执行人覃海标、黎琼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其嵩与被执行人覃海标、黎琼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