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蕾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丽,刘蕾,延庆区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异7号申请人聂永丽,女,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人刘蕾,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延庆区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区旧县镇旧县村。法定代表人刘合昌,村主任。本院在执行(2009)延执字第00779号一案,即申请执行人刘成旺与被执行人延庆区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聂永丽、刘蕾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二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昌平区医院出具的关于刘成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其二人与申请执行人刘成旺之间关系证明。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旺与被执行人延庆区旧县镇车坊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成旺于2016年10月5日病故,其权利继承人为其妻子聂永丽,儿子刘蕾。为此,申请人聂永丽、刘蕾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二人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昌平区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北京市延庆区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刘成旺已因病死亡;还提交了延庆区旧县镇西龙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薄用以证明二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刘成旺之间系夫妻、父子关系,并证明聂永丽、刘蕾为刘成旺的权利继承人。本院认为,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系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的,其权利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人刘成旺已因病死亡,其债权依法应由权利继承人刘蕾、聂永丽继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刘蕾、聂永丽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毛宝双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