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财保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播箕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14300355G。法定代表人:刘亚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翼铭,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泥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30872790-0。法定代表人:陈海林,公司经理。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黔2730财保6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韦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