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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尹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5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新,曾用名尹东鑫,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尹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尹新窜至中山市五桂山区长命水村领东上筑小区,通过攀爬水管的方式入户盗窃,涉案数额约人民币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尹新窜至被害人寇某位于上述小区6幢3A02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约1200元。随后,尹新窜至被害人水丰位于上述小区6幢702房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约800元。接着,尹新窜至被害人罗刚位于上述小区6幢802房,盗走现金人民币约700元。最后,尹新窜至被害人卢杏梅位于上述小区6幢902房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约800元,后逃离现场。2.同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尹新再次窜至被害人寇某位于上述小区6幢3A02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约200元。随后,尹新窜至被害人水丰位于上述小区6幢702房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约2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5日,尹新在上述小区6幢10楼楼梯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款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尹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尹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尹新退赔被害人寇墁人民币1400元、退赔被害人水丰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罗刚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卢杏梅人民币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