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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蓝福泉与黄庆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福泉,黄庆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565号原告:蓝福泉,男,1985年9月14日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庆东,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蓝福泉与被告黄庆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福泉、被告黄庆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福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庆东立即支付蓝福泉8000元;2.黄庆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蓝福泉于2015年10月开始在黄庆东住处里装修房子。结算下来黄庆东应付15000元工资,于2016年8月双方协商,黄庆东强行扣除蓝福泉5000元、保留金5000元、欠款3000元,蓝福泉无异议。黄庆东于8月付款2000元,余额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及协议一张给蓝福泉,但经蓝福泉多次催讨,黄庆东至今未付。黄庆东辩称,装修工程质量有问题,窗台石铝合金口堵死了,勾缝没处理好,白灰很粗,等蓝福泉质量做好了其就会付钱。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黄庆东当庭提供的照片,拟证明蓝福泉工程质量有问题的事实。蓝福泉质证认为窗台缝问题其有说过,其不会打胶,说好黄庆东去叫人打胶就好防水了;白灰问题,其是先粉白灰的,黄庆东装门时被破坏了,要不其退场时黄庆东也不会写欠条和协议给其;瓷砖缝是瓷砖问题和勾缝问题,不可能保持很久的。本院认为,该证据系黄庆东装修房屋现场的照片,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起,蓝福泉在黄庆东位于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上和村的房屋进行装修,蓝福泉主要负责室内的泥水,双方约定瓷砖、地砖均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墙砖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挂墙按每平方米60元计算,工程质量约定为差不多就可以,该工程于2016年年初完工。工程完工后,黄庆东验收时认为窗台、勾缝、白灰等质量有问题,并将情况告知蓝福泉,蓝福泉返工了一个窗台。2016年8月2日,蓝福泉与黄庆东双方在黄庆东住处签订《装修尾款协议》,其内容为:“装修尾款协议竣工日期2016年正月。1.若乙方能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并且甲方认为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甲方将于该装饰工程竣工1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纸巾灰和窗台石以及非本工程外的后续不承担责任)。2.工程款如提前结清,甲乙双方约定保修责任依然将继续有效。黄庆东。2016年8月2日。乙方蓝福泉。2016年8月2日。”同日,黄庆东向蓝福泉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于2016年在黄庆东盖房子尾款(不包含装修保证金)3000元(叁仟元整)在2016年底付清。付款人:黄庆东。收款人:蓝福泉。2016年8月2日。”黄庆东尚未将工程款8000元支付给蓝福泉。庭审中,黄庆东认为蓝福泉的装修工程存在勾缝、白灰、墙基等质量问题,且没有解决;蓝福泉陈述瓷砖缝是瓷砖与勾缝问题,不可能保持长久,墙基是因为岩基面太低可能部分要提高,故没办法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蓝福泉受雇于黄庆东做室内的泥水工,经双方确认,黄庆东结欠蓝福泉工程款3000元,有黄庆东向蓝福泉出具的《欠条》及蓝福泉、黄庆东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黄庆东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支付拖欠蓝福泉的工程款3000元。关于《装修尾款协议》中工程余款5000元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本案中,蓝福泉与黄庆东在《装修尾款协议》中约定黄庆东认为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黄庆东需在工程竣工一年内支付工程余款5000元,并约定非本工程外的后续不承担责任。庭审中黄庆东认为蓝福泉的装修工程存在勾缝、白灰、墙基等质量问题,而勾缝、墙基是室内泥水工作的一部分,蓝福泉要求黄庆东支付工程余款5000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其主张黄庆东予以支付,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该项工程款可待保修完整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庆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蓝福泉支付工程款3000元;二、驳回蓝福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福泉负担15元,黄庆东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