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59号原告:王某,汉族,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刘某,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诉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履行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