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玉娟与姜淑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娟,姜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姜淑娟,女,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