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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冯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冯京文本院在执行朱秀萍与冯京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2016)冀0108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阿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