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永长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609号原告:胡永长,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再道,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中路19号。主要负责人:王政,该分行行长。原告胡永长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胡永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缴的2013年至2017年医疗保险费8245.88元及利息754.12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016年医疗费90961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2.5万元。事实和理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在1999年将原告开除公职。2010年12月2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处分决定,向原告支付2001年1月至2008年3月的基本工资,补缴养老、医疗保险。2013年12月11日,法院强制执行完毕。被告没有象在职的其他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缴纳。2015年1月,原告大病,花去医疗费近8万元。核销时,得知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因此不能报销。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永长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应承担的医疗保险,并赔偿因未缴纳医疗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其请求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胡永长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胡永长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永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思孝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