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风仙与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风仙,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907号原告:武风仙,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法定代表人:刘生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风仙诉被告包头市大成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武风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风仙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风仙负担审判员 白砚峰{文书日期}书记员 徐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