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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宾海波、黄铁建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马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海波,黄铁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马庆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第2272号原告:宾海波,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黄铁建,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法定代表人:徐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琦,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泉心塘村11栋14号。负责人:王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山,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宾海波、黄铁建与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马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庆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海波、黄铁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海波、黄铁建撤回对被告马庆山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振芳审 判 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朱 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