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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习水县正权页岩砖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习水县正权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8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井岗西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倪建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习水县正权页岩砖厂,住所地:习水县永安镇大坪村,组织机构代码67542305-2。法定代表人:谢珊。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习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习水县正权页岩砖厂(以下简称正权砖厂)未履行的缴纳罚款200000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单位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正权砖厂采用轮窑生产工艺,未建设脱硫设施,正在生产制作毛坯砖。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认可自2005年建成投产以来一直采用轮窑生产工艺,未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生产废气直排外环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于6月2日依法立案。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6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拟对其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习环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该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指定期限内既不履行缴费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依法处罚的职权。被执行人正权砖厂自改建投产以来,未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生产废气直排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习环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习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习环罚〔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成烨人民陪审员  胡富福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