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715号原告:闫某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绍付、雷永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某,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53号。负责人:徐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中,原告闫某某以与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庄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