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孔柏川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28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柏川,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咸宁市咸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同月2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柏川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柏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孔柏川虚构其在嘉鱼县鱼岳镇代湾路大理石厂附近有小产权房出售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杨某1、杨某2、杜某1、杜某4、黄某3五人与其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并收取购房款共计56万元。同年9月,孔柏川虚构其在外地有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事实,并以高息回报和房屋抵押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杜某2、孙某、黄某2现金共计108.20万元。孔柏川所骗钱财均用于个人开支。其亲属帮助退还给黄某3现金2.5万元、杜某4现金2.5元、杨某2现金1万元。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柏川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柏川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嘉鱼县鱼岳镇代湾路大理石厂附近有一块私人宅基地,由居民何某2和何某1共同出资建成一栋七层楼房。被告人孔柏川对外谎称该楼房系自己承建,可出售房屋。2013年4月初,本县高铁岭镇居民杨华和杨洋欲在鱼岳地区购买房屋,通过殷某,4认识了孔柏川,孔柏川分别与杨某2、杨某1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杨某2购房预付款14万元,杨某1购房预付款10万元。同年5月20日,孔柏川分别与本县陆溪镇居民杜某4、黄某3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杜某4、黄某3购房预付款各10万元。同年6月11日,杜某1通过孙某认识孔柏川,双方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孔柏川收取了杜某1购房预付款12万元。以上收取的现金共计56万元,孔柏川均自己予以挥霍。案发后,孔柏川已退还给杜某4、黄某3现金各2.5万元,杨某2现金1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杜某1报案陈述:2013年6月份,我通过孙某认识了孔柏川,他说茶庵岭何家湾四组有房屋出售,我正想买一套房子,并和孙某一起看了下房子,6月11日,我和孔柏川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交给他首付款12万元。双方约定,9月1日交钥匙,12月30日办好二证后,付3万元,余款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听说孔柏川骗了很多人的钱,我从广东省赶回嘉鱼县,找他联系交房子的事情,他以种种理由搪塞,后来跟他打电话都不接了。现在房子没有交付,12万元钱也没有退给我。所以我就报案了。2.被害人杜某5报案陈述:我通过殷某,4认识孔柏川。2013年5月20日,孔柏川说茶庵岭何家湾四组有房屋出售,我跟他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双方约定,2013年9月交房子,12月30日办好二证后,付清余款。我交给他首付款10万元。后来知道开发的房子是姓何的,与他没有关系,发觉被骗了,多次找他,没有找到,电话也不接。到2015年的样子,孔柏川的舅舅殷某,4分二次还给我2.5万元。3.被害人黄某3报案陈述:我通过殷某,4认识了孔柏川,他说有房屋出售。2013年5月20日,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给他首付款10万元,余款12月30日前付清。后打听到房子不是孔柏川的,知道被骗后,我报了案。到2014年底,殷某,4退给我2.5万元。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儿杨某2打工回来,经殷某,4认识了孔柏川,孔柏川说他有房屋出售,我儿正想买一套房子,就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20万元,首付10万元,交房子时付5万元,二证办好后付清余款。中途,孔柏川要杨某2提前交给他4万元,到6月份,孔柏川出具收条。后房子没有交付,打电话他也不接,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2014年底,孔柏川的父亲退给我1万元。5.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我儿杨洋和杨华等四家人在茶庵岭何家湾购买房子,并与孔柏川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给了10万元,孔柏川出具了收据。后我们多次找他交房屋,到现在他既没有交房子也没有退款。6.房屋出售合同和收据证明:孔柏川分别与杜某1、黄某3、杜某4、杨某2、杨某1签订虚假的房屋出售合同并收取了部分购房款的有关情况。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我的一位朋友要我帮他哥哥杜某1询问一下购买房屋的事情。经打听,孔柏川说自己在何家湾有房屋出售,价格在20万元左右。于是我带杜某1到孔柏川指定的位置看了下房子,后杜某1与孔柏川具体谈购房事宜,当天,他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给孔柏川现金10多万元。8.证人殷某,4的证言证实:孔柏川是我的外甥,他说在鱼岳镇有房屋出售。2013年3月份,我二个亲戚杨某2、杨某1找我想买房子,我把孔柏川的电话告诉他们,我们还一起在何家湾处看了房子,他们签订了购房合同。同年4月份,杜某4和黄某3找我说想买房子,我也是告诉他们孔柏川的电话,后在我家,孔柏川与黄某3、杜某4签订了购房合同,他们每人向孔柏川交了首付款10万元。此后,他们四家人找我说,购房款交了,又没有房子交付。我们一直找孔柏川都没有找到。孔柏川出售的房屋是姓何的,与他没有关系。9.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茶庵岭何家湾小产权房屋是我兄何某2所建,建筑地是何春林的,房屋与孔柏川没有任何关系,他也没有出资建设这栋楼房。10.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何家湾代湾路大理石厂附近的房屋,2013年6月申办准建手续后,建成房屋主体,共七层,10月份装修完毕。房屋是我和何某1共同出资建设的。孔柏川曾跟我说要订购房屋,只是意向,没有交购房款。后我自己使用的一套房屋在装修时,有一个人说这套房屋是他的。2014年春节前,又有4个人找到我,说在我这里买了房子,钱已交给孔柏川了,我当时对他们说,这栋楼房与孔柏川没有任何关系。这时,我才知道孔柏川假冒房屋是他的收取别人的购房款。11.被告人孔柏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予以供述。二.诈骗事实2013年8月某日,被告人孔柏川谎称嘉鱼县鱼岳镇何家湾承建的房屋出售后,要办理房屋分户手续,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孙某现金50万元。同年9月20日,孔柏川以在外地修公路投标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杜某2现金30万元。同年9月某日,孔柏川以在外地承包工程为由,支付高额利息并以虚假的房屋作抵押骗取黄某2现金28.2万元。以上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08.2万元,孔柏川均自己予以挥霍。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报案陈述:2013年8月中旬,孔柏川找我说,何家湾的房屋出售后,要为购房者办理分户手续,需要资金周转,等收回购房余款再还钱。同年9月2日,我通过朋友的账户汇给孔柏川提供的账户现金50万元,孔柏川出具了54万元的借条,约定9月20日前还款。到期后,我多次打电话联系他,他一直不见面,到现在,他也没有还钱。后听说,他在何家湾处的房屋并不是他的。2.被害人杜某2报案陈述:2013年9月20日晚,我亲戚杨某2明带孔柏川到我家吃饭喝酒,他说在随洲修公路投标需要80万元,现在差30万元,要我帮忙借钱。我单独与杨某2明问这事,杨某2明说孔柏川是做房地产生意的,还有房屋未出售。后孔柏川见我有借钱的意思,他又提出以花园海建设中的三套房子作抵押,借款一年内还清并支付2分利息,我同意了。次日,我找妹妹杜某3和叔叔杜耀安借钱,后我将妹妹17万元和叔叔10万元及自己的3万元借给孔柏川,他打了一张借条。我到花园海找孔柏川要求房屋抵押,他不见面,以后他的电话关机并外逃了。3.被害人黄某2报案陈述: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陆溪镇藕塘村村民向某,4跟我说,他同学孔柏川搞工程缺资金,愿意出3分的利息并以财产担保抵押借款。后孔柏川单独跟我打电话以他一辆宝马车抵押,找我借款,我同意了。他说在襄樊有工程投标,把钱打到工程招标的账户上并告诉我指定的账户,我当天汇给他25万元,我们见面后,给了他3.2万元现金,提前扣减了1.8万元的利息,所以借给他现金是30万元。后我要他以车子作抵押,他不同意,说以花园海的三套房屋作抵押。第二天,我去询问房屋的事情,打孔柏川的电话,就不通了。当我问到茶庵岭姓何的老板关于房屋的事情时,姓何的说他所建设的房屋与孔柏川没有关系,我知道受骗了就报案了。4.证人杜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哥哥杜某2跟我说,有人想借钱并以房屋作抵押,我当时正想买房子就答应了。在我家时,我哥说是孔柏川借钱,我就在银行取钱加上家里的钱一共17万元给了孔柏川。过了几天,我要求办房屋抵押手续时,孔柏川就找不到了。后打听,孔柏川所说的房屋与他无关。5.证人杨某2林的证言证实:孔柏川要我帮忙找借钱的人员,说他在外地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我找到杜某2,他们商议的借款事宜,后杜某2借给孔柏川30万元,这些钱中,有他叔叔和妹妹的钱,并说以房屋抵押借款。6.证人向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的一天,我同学孔柏川打电话我说工程急需要钱,要我借钱给他。我跟表哥黄某2说了借钱的事情,后孔柏川和黄某2相互联系,表哥借了30万元给孔柏川了。7.借条和银行部门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孔柏川分别收到孙某、杜某2、黄某2现金的有关情况。8.被告人孔柏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予以供述。关于孔柏川的归案、身份情况,有下列证据证实:1.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孔柏川的归案情况。2.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孔柏川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和诈骗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归案后,孔柏川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柏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孔柏川违法所得款158.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1)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1)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1)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1)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