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西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达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溪村经济合作社,李达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679号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胡振伟,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被告李达春,男,58岁,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西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李达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西村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西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沙西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