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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潘志龙诉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龙,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潘志龙,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志龙诉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志龙于2017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