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叶贞南、魏自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贞南,魏自发,魏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贞南,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自发,男,1975年8月24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惠英,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叶贞南因与被上诉人魏自发、魏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贞南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起诉魏自发、魏惠英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福州市晋安区为合同履行地,故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本案由晋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魏自发、魏惠英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魏惠英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故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叶贞南作为原告,诉请被上诉人交付货币,接收诉讼货币一方应为上诉人,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叶贞南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州市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叶贞南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叶贞南选择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