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久清与张红岩、张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久清,张红岩,张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于久清,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红岩,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张志立,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久清与被告张红岩、张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于久清负担。审 判 长 杨守权审 判 员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红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