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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久清与张红岩、张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久清,张红岩,张志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于久清,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红岩,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张志立,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久清与被告张红岩、张志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于久清负担。审 判 长  杨守权审 判 员  郑新岭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红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