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源俏与赵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源俏,赵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925号申请执行人:易源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凡。本院在执行易源俏与赵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595.8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穆 宇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