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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源俏与赵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源俏,赵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925号申请执行人:易源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凡。本院在执行易源俏与赵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595.8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穆 宇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