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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71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