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717号原告刘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