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本龙、田心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本龙,田心灵,江连涛,朱昌强,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延钊,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焦本龙,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田心灵,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江连涛,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朱昌强,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海燕,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本龙、田心灵、江连涛、朱昌强、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本龙、田心灵、江连涛、朱昌强、张海燕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本龙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田心灵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江连涛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朱昌强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张海燕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