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与欧中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欧中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79号-1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街。法定代表人:曾令安。委托代理人曾令平,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娄底市。被告欧中平,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与被告欧中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以已与被告欧中平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负担。审 判 长 罗 荣代理审判员 聂 俊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