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京贵诉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京贵,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人民政府,张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京贵,男,194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蔚蔚,镇长。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张华立,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张京贵因诉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人民政府(简称平桥镇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终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京贵申请再审称,张华立在张京贵承包地上修建房屋8间、安葬坟墓2个是违法的,必须予以拆除并赔偿张京贵各种损失80万元,原审法院没有实际解决张华立与张京贵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请求本院撤销错误的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平桥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适用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张华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认为,因张京贵和张华立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均为农村土地承包人,其相互之间不存在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虽然张京贵与张华立就涉案土地间的四至��畔无争议,但张京贵与张华立均主张享有该土地使用权,双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是主张争议地权属的依据,双方就涉案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仍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范畴。本案中,张京贵向平桥镇政府申请对前述争议进行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平桥镇政府对双方涉案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张京贵再审请求原审法院直接解决该争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平桥镇政府以张京贵申请处理事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其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作出平府行处字〔2015〕3号《关于张华立与张京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意见》,拒绝对张京贵与张华立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实质裁决,实际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定,判令平桥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平桥镇政府的再审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张京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京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