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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伟、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145元[其中生活费18032元,经济补偿金6840元,执行费27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