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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姜爱珍、万汪霞等与张慧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爱珍,万汪霞,万琴霞,张慧良,余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150号原告:姜爱珍,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万汪霞,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万琴霞,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胡应龙,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原告万汪霞丈夫。被告:张慧良,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余琴,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姜爱珍、万汪霞、万琴霞诉被告张慧良、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姜爱珍、万汪霞、万琴霞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爱珍、万汪霞、万琴霞撤回对被告张慧良、余琴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