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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佳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鹏,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宝林,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陌陌、QQ等聊天工具认识了被告人李佳鹏。被告人李佳鹏向李某某谎称自己是美国沃顿商学院毕业的博士,郑州中原证券公司的证券分析师,指导多人炒股并获利,并给李某某发送虚假的炒股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和合作协议等,称其可以指导李某某炒股,收取其炒股资金总额的17%费用,保证李某某在一个月内获得35%以上的收益,致被害人李某某误以为李佳鹏是炒股高手,遂于2015年3月23日同意与被告人李佳鹏合作炒股并向李佳鹏支付费用25500元。被告人李佳鹏向被害人李某某推荐股票的同时,又谎称自己有能直接买入涨停股票的技术,并通过互联网QQ用模拟盘向李某某演示该技术,使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为了购买该技术,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网上银行给被告人李佳鹏转款150000元,当日下午在股市收盘后,被告人李佳鹏通过QQ远程操作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电脑上的南京华泰证券公司炒股软件平台,随意点击了几个数据,即称已将技术改好。被害人李某某在当天和第二天操作时发现该软件并没有购买涨停股票的功能,遂要求被告人李佳鹏退还购买技术资金150000元,被告人李佳鹏拒绝退款并将被害人李某某的QQ号码、手机号码拉黑,不再与其联系。综上,被告人李佳鹏诈骗财物共计175500元,后将赃款全部用于游戏充值和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佳鹏的亲属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40000元。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李佳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佳鹏的亲属再次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某3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佳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一宗、扣押、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券交易所查询结果、网银交易截图、QQ资料信息、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协议及交易明细、账户查询材料,被告人李佳鹏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1、张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秦某某、景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资料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佳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佳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龚 纬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礼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