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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晓平与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平,池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12号申请人:周晓平,男,56岁,汉族。被申请人:池玉霞,女,62岁,汉族。申请人周晓平与被申请人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晓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池玉霞邮政储蓄银行内的退休工资进行冻结。担保人周晓平以位于双鸭山林业局升昌综合厂3幢2-303,砖混结构,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池玉霞在邮政储蓄银行602681001200366286账号内的100000.00元退休工资进行冻结;二、对担保人周晓平位于双鸭山林业局升昌综合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林字第000683**号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上述财产继续由所有人管理使用,在此期间不得私自买卖、抵押、赠与、继承等,如发生毁损,由管理者承担责任。以上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周晓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