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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秦俊昌与杨昌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俊昌,杨昌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543号原告:秦俊昌,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杨昌洪,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秦俊昌与被告杨昌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23.2元),因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向原告退还1298.2元,由原告秦俊昌承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吐鲁娜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