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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恢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文与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莲。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164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昆仲裁[2009]19号调解书,杨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83.3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查封的财产及租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6)云01执恢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恢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查封的财产及租金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