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恢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文与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恢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金曦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莲。住所:昆明市人民西路164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的昆仲裁[2009]19号调解书,杨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83.3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查封的财产及租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6)云01执恢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恢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查封的财产及租金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