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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褚艳荣与冯德宝、苏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艳荣,冯德宝,苏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褚艳荣,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冯德宝,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苏士荣,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褚艳荣与被执行人冯德宝、苏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295号,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