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4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4民催7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雪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必纯,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票据号码3030005121284761、票据出票人宁波博洋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开兹服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10000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晨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审 判 员  赵小萍审 判 员  申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金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