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百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树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百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樊树同,天津市立成商贸有限公司,朱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百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树同被执行人:天津市立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百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树同、天津市立成商贸有限公司、朱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