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杰与赛音塔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杰,赛音塔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财保39号申请人:高杰,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赛音塔拉,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高杰因与被申请人赛音塔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赛音塔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XX凯以其名下位于××区号房屋(房产证号:呼伦贝尔房权证海拉尔区字第XX**号)为申请人高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XX凯名下位于××区号房屋(房产证号:呼伦贝尔房权证海拉尔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二、对被申请人赛音塔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霞 关注公众号“”